第 311 号科目  专用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县级以上工会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权益保障金、住房改革支出等。

二、专用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一)提取专用基金时,借记“维权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二)实际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县级以上工会专用基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