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工会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以便于编制会 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本制度已 规定的一级科目,不得减并、 自行增设;本制度已规定的明细科目, 不得减并,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各省级 工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未规定的明细科目,或将相应权限授权给所属下级工会。
二、对于本制度中规定的各支出类会计科目,除“安排预算稳定 调节基金”科目外,工会应当分别按照 “基本支出”和 “项目支出” 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财政拨款的县级以上工会,除“安排预 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外,还应当在其他各支出类科目下根据资金来 源按照“财政拨款”、 “工会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财政 拨款”明细科目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县级以上工会的部分资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根据 实际情况在资产类科目、“资产基金”科目下设置“国有资产”、“工 会资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工会持有的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对于 同时使用财政拨款和工会资金购建的资产,县级以上工会应当设置备查簿登记资金来源及其金额和比例。
四、工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工会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工会不得违反 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