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1 号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县级以上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本单位职工及 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工资”(含离休费  及退休人员统筹外养老保险待遇)、 “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其他个人收入”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中,“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工会从职工工资中  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一)计算确认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含工会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时,借记 “行政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税法规定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时,按  照实际扣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代扣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的其他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县级以上工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