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但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及其金额。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的借款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