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 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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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1 年)的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短期投资时,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流程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短期投资的成本。


账务处理
序号 业务和事项内容 账务处理
财务会计 预算会计
资产类
  1101 短期投资
(1) 取得短期投资 取得短期投资时 借:短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
借:投资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收到购买时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支出
(2)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预算收益
(3) 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国债)本息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借差]
  贷:短期投资[账面余额]
    投资收益[贷差]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实收款]
  投资预算收益[实收款小于投资成本的差额]
  贷:投资支出[出售或收回当年投资的]/其他结余[出售或收回以前年度投资的]
    投资预算收益[实收款大于投资成本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