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01 经营收入

基本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和收入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经营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予以确认。

四、经营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实现经营收入时,按照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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