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7 其他应付款

基本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以外,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存入保证金、已经报销但尚未偿还银行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等。
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以及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退回)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暂收款项转为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到下一预算期或批准纳入预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向下属单位转拨财政拨款时,按照转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按照审核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公务卡欠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四)涉及质保金形成其他应付款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固定资产”科目。
(五)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金额。


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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