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5 预收账款

基本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付款方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认有关收入时,按照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付款方补付或退回付款方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预收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核销的预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预收但尚未结算的款项金额。


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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